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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州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汤浅商事(上海)有限公司、陈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汤浅商事(上海)有限公司,陈志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605号原告广州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芃,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浅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307部位。法定代表人滨安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鸿,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浅商事(上海)有限公司、陈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志鸿的起诉。审判员 孙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