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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祁华保与张林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华保,张林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550号原告祁华保,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林江,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山。在原告祁华保诉被告张林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华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