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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成泽、杨中凯、陈远达、李威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成泽,杨中凯,陈远达,李威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142号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成泽被申请人湖南中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宝粮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嘉林被申请人姚成泽,男被申请人杨中凯,男被申请人陈远达,男被申请人李威逸,男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第四组朗州路855号5楼。法定代表人胡育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成泽、杨中凯、陈远达、李威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成泽、杨中凯、陈远达、李威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的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3004**)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成泽、杨中凯、陈远达、李威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的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300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