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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桂芳与农安县环卫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芳,农安县环卫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芳,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环卫处,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孙艳丽,处长。上诉人赵桂芳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桂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桂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桂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赵桂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