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桂芳与农安县环卫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芳,农安县环卫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芳,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环卫处,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孙艳丽,处长。上诉人赵桂芳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桂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桂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桂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赵桂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