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建明诉王泽华、周常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王泽华,周常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563号原告李建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邵长健,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华,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常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诉被告王泽华、周常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对被告王泽华、周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逄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