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字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劳启亮与李大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启亮,李大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民初字45号原告:劳启亮(曾用名:劳啟亮),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木全,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创,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劳启亮诉被告李大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启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启亮诉称:2011年6月27日,被告以用于支付承租木厂租金及其他经营费用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和被告为朋友及本着信用原则,应被告的要求借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并分别由被告、潘红生在《借款担保协议》上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加盖指模确认后交由原告收执。另,《借款担保协议》约定2011年9月份起每月25号之前还壹万元整;2012年4月25日全部归还;借款期满后不能归还借款,由担保人潘红生本人愿意为本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25曰、2012年12月21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9月1日还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2000元,合计还款32000元。之后,被告再也没有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约定还款日2012年4月25日起,以4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10320元,之后的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本息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大创没有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大创于2011年6月27日向原告劳启亮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2011年9月份起每月25日前归还10000元,2012年4月25日全部归还,没有约定利息,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在借据上按指模确认。逾期由潘红生负连带责任。被告借款后,分别在2011年10月25日至2014年9月1日先后五次共归还借款32000元,尚欠借款48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证明、借款担保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大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劳启亮与被告之间的借款80000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提供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担保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共归还借款32000元,尚欠借款48000元没有归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8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2年4月26日起,以4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大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劳启亮,利息从2012年4月26日起,以4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李大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29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29元),由被告李大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麦绮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