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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陈刚、郑周平、李民华、孙勇与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66号原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窑生。原告:周窑生,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劲峰,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陈刚、郑周平、李民华、孙勇与被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143.7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143.7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