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闻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847号原告闻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尹齐平(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月(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冯亮(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闻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理。原告闻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70元由原告闻某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