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舟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蒋舟敏,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蒋舟敏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中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蒋舟敏起诉称: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公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14年12月,蒋舟敏在黑龙江省嫩江县邮政局营业厅用挂号信向上海市公安局邮寄了举报他人犯罪证据和线索等40多份材料,同时提出相关民事权利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既不向其发出查证不属实的通知,也不依照《通告》给予查证属实的奖金通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1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蒋舟敏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1000万元的理由,系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而蒋舟敏认为其履行了相应举报义务,应当获得奖励。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上海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创办良好社会环境”。从蒋舟敏所述诉讼理由看,上海市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尚未进行查证,而该单位应否对蒋舟敏举报线索予以侦查核实、蒋舟敏是否符合《通告》所述奖励条件,并非平当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内容,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蒋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蒋舟敏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请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依照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发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并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3.上海市公安局对蒋舟敏在举报信中提出的民事权利要求,长期不作为,是一种可诉的民事违约行为,也是对蒋舟敏所举报内容的默认;4.本案蒋舟敏唯一的诉请是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属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不能仅因为其提供了犯罪线索而当然获取奖励的权利,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后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蒋舟敏所述诉讼理由看,上海市公安局对其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尚未进行查证,故其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核实犯罪线索和行使侦查权的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蒋舟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