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小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1970年5月18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小军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148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