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建芳建材商店申请王金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建芳建材商店,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24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建芳建材商店被执行人:王金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建芳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王金海欠款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凤洁于2016年4月5日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一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