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孝义与杨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义,杨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95号原告王孝义,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杨元华,男,汉族,约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义诉被告杨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义于2017年4月5日,以无法提供被告杨元华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孝义负担。审判员 董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