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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孝义与杨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义,杨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95号原告王孝义,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杨元华,男,汉族,约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义诉被告杨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义于2017年4月5日,以无法提供被告杨元华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孝义负担。审判员  董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