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杜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4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女,1993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书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杜某在镇平县城凯撒皇宫商务酒店609房间内,容留田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杜某在镇平县城凯撒皇宫商务酒店609房间内,容留田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某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时间、地点的供述,且有证人田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王某某、徐某等人证言,凯撒酒店证明,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丙春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照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