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611号原告赵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鑫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