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水阳诉被告刘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水阳,刘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498号原告汪水阳。委托代理人李雄赳,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路93号1楼、4楼。负责人刘仲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展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水阳诉被告刘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水阳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水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汪水阳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平审 判 员 邓 骥人民陪审员 邓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