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孔祥心与曹玉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心,曹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7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心,居民。被执行人曹玉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孔祥心与被执行人曹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孔祥心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玉龙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 孝 增审判员 渠 基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丙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