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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康县城关镇朱家场村委会与鲁兴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县城关镇朱家场村委会,鲁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87-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城关镇朱家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运成。被执行人鲁兴根,医生。保康县城关镇朱家场村委会与鲁兴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城关镇朱家场村委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处居住,申请人又不提供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泰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