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070号原告钱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史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钱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