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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徐卜宇、王江丽执金融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徐卜宇,王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63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3724-8。被执行人:徐卜宇,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王江丽,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卜宇、王江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卜宇、王江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卜宇、王江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卜宇、王江丽银行存款、收入1038781.77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