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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毛继辉申请执行石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继辉,石正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毛继辉被执行人:石正培毛继辉与石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继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0.00元及资金利息2254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4月尚未受偿470000.00元及资金利息225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