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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张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张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66号原告: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段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野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九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陈庆,总经理。被告:张明军,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瑞朗公司)诉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翔公司)、张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战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瑞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柳丰收、王野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及张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瑞朗公司诉称,2015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程翔公司签订“化肥购销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化肥2000吨,单价1730元/吨,总金额346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到货70吨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付款,然后继续发货,以此类推,待2000吨货物全部到位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如不能及时付款,被告张明军作为担保人应代为付款,合同并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货,截止2015年9月25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05吨,按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程翔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1650元,并支付违约金54495元、律师费15000元;2、张明军对程翔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程翔公司、张明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昊源”牌尿素,数量2000吨,价格随行就市,全年均衡供货;单价1730元/吨暂定送到工厂价,金额3460万元;每到货70吨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付款,然后继续发货,以此类推,待2000吨货全部到位后,被告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如被告不能及时付款,由担保人代为付款;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款,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支出的律师费用,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合同项下化肥转售。张明军作为被告的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期间共向被告供货105吨,总金额为181650元。嗣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化肥购销协议、入库单、短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明军作为被告履行合同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所欠货款181650元的30%违约金54495元过高,应按所欠货款总金额的20%计算,应为36330元;对于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15000元,原告虽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票,但未能提供计算方式及收费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未能出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签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1650元,并承担违约金36330元,合计217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张明军对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