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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柴孝根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孝根,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柴孝根。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柴孝根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384.32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3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