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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丽君与阜新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丽君,女。再审申请人张丽君因与阜新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张丽君申请再审称,对阜新市公安局的《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关于海州公安分局伪造三份法律文书;隐瞒、包庇其他杀人犯,并以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服,未能体现回馈事情真相,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阜新市公安局对张丽君反映海州公安分局伪造三份法律文书;隐瞒、包庇其他杀人犯的信访事项作出了《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其在30日内向有关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故不再受理。对《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有异议的,不属行政诉讼案件。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张丽君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张丽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