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绣静与史仲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绣静,史仲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78号申请人林绣静。被申请人史仲学。申请人林绣静与被申请人史仲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绣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史仲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绣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史仲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林绣静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