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波与被执行人拜泉县金域时代购物广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波,拜泉县金域时代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任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拜泉县金域时代购物广场,法人于庆祥,地址为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波与被执行人拜泉县金域时代购物广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铁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