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33号原告董某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泉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