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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33号原告董某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泉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