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林政乡、严秋如、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严凤英、黄海根、刘林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政乡,严秋如,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和信丰祥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严凤英,黄海根,刘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第57号申请执行人:林政乡,男。被执行人:严秋如,男。被执行人: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和信丰祥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严凤英,女。被执行人:黄海根,男。被告:刘林根,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政乡与被执行人严秋如、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严凤英、黄海根、刘林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秋如、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严凤英、黄海根、刘林根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秋如、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严凤英、黄海根、刘林根在银行的存款219590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9590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许力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