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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贯丁与杨荣军、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贯丁,杨荣军,王秋菊,田金山,李军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138号原告刘贯丁,男,汉族,1949年12月15日。被告杨荣军,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被告王秋菊,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系杨荣军之妻。被告田金山,男,汉族,19年月日。被告李军旺,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原告刘贯丁诉被告杨荣军、王秋菊、田金山、李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世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贯丁、被告田金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荣军、王秋菊、李军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1日,被告杨荣军、王秋菊急需用钱,向我借钱50000元,被告杨荣军给我出具借条一份“今借现金50000元,月息壹分伍厘”。被告田金山、李军旺自愿为杨荣军担保,后来多次催要,以各种理由不还。要求被告杨荣军、王秋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21日至今,按月息1分5厘),被告田金山、李军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金山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负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荣军因急用钱向我借款50000元,月息1分5厘,田金山、李军旺自愿为杨荣军担保。被告田金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田金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证据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杨荣军与被告王秋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杨荣军借原告刘贯丁50000元,并向原告刘贯丁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5厘,被告田金山、李军旺担保。未约定借款、还款、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经原告刘贯丁催要,被告杨荣军、王秋菊、田金山、李军旺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军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了答辩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贯丁请求被告杨荣军、王秋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田金山、李军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荣军、王秋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贯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21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分5厘计算)。被告田金山、李军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荣军、王秋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