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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德迅物流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迅物流公司[Kühne+Nagel(AG&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登-符腾堡州XX大街X号(XXXXXXXXX,Baden-Württemberg,Deutschland,71116)。法定代表人ReinerHeiken,首席执行官。法定代表人MartinBrinkmann,首席财务官。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园区XX路XX号。负责人钱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元,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德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日,上诉人德迅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德迅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迅物流公司[Kühne+Nagel(AG&Co.)KG]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24元,由上诉人德迅物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成代理审判员  张文婷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