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跃华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玉柱,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李亭,上蔡县大路李乡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王跃华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跃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向阳,被上诉人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以王跃华向上蔡县大路李乡政府主张餐饮服务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跃华的诉讼请求。庭审时王跃华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王跃华曾多次向上蔡县大路李乡政府催讨就餐费用。因此,对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