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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裴广汉与陈品、蒋立宏、蒋立伟、蒋立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广汉,陈品,蒋立宏,蒋立伟,蒋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裴广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品,女,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蒋立宏,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蒋立伟,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蒋立文,女,现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裴广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品、蒋立宏、蒋立伟、蒋立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部门已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