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皇某甲、皇某乙等与皇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甲,皇某乙,皇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61号原告皇某甲。原告皇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梁某某。被告皇某丙,男。原告皇某甲、皇某乙与被告皇某丙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某甲、皇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