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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皇某甲、皇某乙等与皇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甲,皇某乙,皇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61号原告皇某甲。原告皇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梁某某。被告皇某丙,男。原告皇某甲、皇某乙与被告皇某丙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某甲、皇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