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朝宝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宝,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罗朝宝,男,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磊,男,生于1984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2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磊向申请执行人罗朝宝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珊审判员 何 苗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