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泰兴市玉峰染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泰兴市玉峰染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吴小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志广、张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兴市玉峰染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洪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泰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泰兴市玉峰染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兴市玉峰染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环保局作出的泰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