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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明天与张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天,张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天,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海原县关桥乡八斗行政村前场自然村。被执行人张明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8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海原县老城区文联路地震台斜对面。申请执行人张明天与被执行人张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明东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明天借款70000元,于2015年5月10日返还20000元,同年7月10日返还10000元,10月10日返还20000元,12月10日返还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明东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