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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吉叶石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叶石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叶石铁,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叶石铁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叶石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吉叶石铁在本市东区九附六菜市场,趁宋某某不备,盗走其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399.2元,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对被告人吉叶石铁犯盗窃罪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吉叶石铁辩称,其所盗现金只有5,04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吉叶石铁在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菜市场,趁宋某某不备,盗走其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赃款3,399.2元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7日,民警从被告人吉叶石铁处扣押了人民币3,399.2元,黑色单肩挎包一个,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同日,被害人宋某某领回上述物品。2.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7日12时31分接110指令,本市东区九附六菜市场鱼摊的包被偷了,包内有现金6,000余元,身份证一张,华为手机一部,建行银行卡一张。3.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侦查中发现被告人吉叶石铁有重大嫌疑,2015年11月27日,将吉叶石铁传唤至临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4.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3年12月19日,吉叶石铁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5.户籍资料。6.证人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中午,他老婆宋某某的包被偷了,包内有现金5,000元至6,000元,一部白色手机。他查看菜市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偷包的是一个彝族人,住在汽配市场里面。后来他带人去把偷东西的人抓住了。吉叶石铁承认偷宋某某的包,将3,399.2元和手机还给了他,另2,000多元吉叶石铁已打牌输掉。他报警后,吉叶石铁被民警抓获。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12时20分许,他在自己的摊位卖菜,看见对面摊位的宋某某将围裙和包放在其摊位的框中。后宋某某告诉他其包不见了,他和宋某某及其老公、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到菜市场管理办公室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个上身穿攀钢劳保服,下身穿迷彩裤,头上戴帽子的男子有重大嫌疑。后警察来了,他就回家吃饭了。8.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12时许,他在卖菜时发现闵某某和宋某某摊位上的包丢了,闵某某和宋某某说包里有5、6千元钱,其他人便让他们报警再去菜市场管理办公室看监控。他听看监控回来的人说一名彝族男子有很大嫌疑,这个人他认识,经常在菜市场干些偷鸡摸狗的事情。案发当日他听其他人说这个人在菜市场出现了,还戴了一顶帽子。9.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7日12时20分左右,他准备收拾东西回家吃饭,将一个黑色挎包放在塑料筐上面。后她去换衣服回来发现挎包不见了,内有现金6,000元左右,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经过询问周边商户,发现一个彝族男子在她换衣服时从摊位旁慌张离开。10.被告人吉叶石铁的供述,交待2015年11月27日12时许,他在九附六菜市场,趁人不注意将宋某某的鱼摊框中的黑色皮包盗走。他到手后乘坐摩托车回到九附二汽配市场住所附近将包打开,他将包内的5,000多元现金及一部套着红色手机壳的手机拿出,其余物品扔进了垃圾箱。后他带着赃款和赃物和别人打牌时被宋某某带人抓住了,当时他已经输了2,000多元。民警赶到现场后在他身上扣押了现金3,000多元,手机一部。11.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格为800元人民币。1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实民警在吉叶石铁的指引下到九附二汽配市场出租屋楼道垃圾筐内提取到被盗窃的挎包一个。1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吉叶石铁指认作案地点为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菜市场卖鱼摊位。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宋某某、张某某和康某某都指认出吉叶石铁就是偷东西的人。1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2015年11月27日12时29分至12时30分,有一个头戴帽子,上身穿牛仔外衣,下身穿迷彩裤子的男子经过宋某某的鱼摊后迅速离开。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叶石铁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叶石铁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吉叶石铁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叶石铁提出盗窃现金只有5,000余元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叶石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吉叶石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的损失1,70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代理审判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