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邱杰与邱孔艳、严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杰,邱孔艳,严小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1216号原告邱杰,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孔艳,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严小亮,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邱杰诉被告邱孔艳、严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海英、陆艳、被告邱孔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小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邱孔艳系姐弟关系。两被告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11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奚浩平就原告向奚浩平购买金山区金山卫镇飞虹南村XXX号XXX室房地产一套(下称案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对转让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略)33万元及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后经原、被告家庭内部商议,考虑到原告当时的个人感情及相应财产关系问题,案涉房屋的购买由两被告出面办理,其他资金等问题均由原告负责,产权归原告一人。为此,两被告于2009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代购房声明》。2009年12月5日,两被告与奚浩平就案涉房屋的购买事项再次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9年12月18日,原告借以两被告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两被告出面向银行贷款16万元,收款人为奚浩平,还款扣款被告严小亮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12月30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两被告共同共有。期间,原告共向奚浩平支付房款17万元,通过银行二手房贷款支付16万元。自2010年2月至今,原告通过被告严小亮名下的还款账号每月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因原、被告间已就案涉房屋的代购行为明确约定,且原告实际支付房款、归还贷款以及实际居住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对案涉房的实际购买人即原告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代购房声明》、银行汇款凭证、收条、银行卡、证人孟凡柱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号码实名登记业务确认单、银行交易短信、中介服务费收据、累计还款统计、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被告邱孔艳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严小亮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和抗辩权利。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邱孔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原告所述基本事实属实。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奚浩平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系由原告舅舅孟凡柱代原告签订,原告对孟凡柱的代签表示无异议。原告另表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协议书》两者购房金额不一,是将案涉房屋的车库及装修金额未计入,买卖双方履行的金额为33万元;案涉房屋所涉贷款尚未完全清偿,原告承诺以被告严小亮名下还款账号至清偿完毕。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被告间已就案涉房屋的代购行为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的实际支付房款、归还贷款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系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因案涉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现原告请求确认权利,合法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飞虹南村XXX号XXX室房地产权利人为原告邱杰。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