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与谢启芳、谷云元、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谢启芳,谷云元,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317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启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云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杨广付,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启芳、谷云元、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以其与谢启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以与谢启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