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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焕智与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焕智,罗涛,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马焕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星海北苑********号。被执行人罗涛,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芹,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星海北苑小区11-3-402号申请执行人马焕智与被执行人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合计647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64724元,执行费871元也未交纳。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