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迦田等与方红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诚,邵兰芝,李佳梦,李迦田,方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诚,男。申请执行人邵兰芝,女。申请执行人李佳梦,女。申请执行人李迦田,男。被执行人方红丽,女。申请执行人李忠诚、邵兰芝、李佳梦、李迦田与被执行人方红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581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