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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58869元及违约金230320元、并支付以3258869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5年7月31日至判决生效时止的违约金、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9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718元、执行费407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319101040011803的人民币存款55804.00元至本院(帐户户名:掇刀区法院执行标的专户,开户行:农行荆门掇刀支行,帐号:1756510104000506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