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郑诗利、杨利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郑诗利,杨利君,合肥长丰县大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98060-0。负责人:叶骏,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婉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诗利。被申请人:杨利君,女,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合肥长丰县大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85106-2。法定代表人:郑诗利,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诗利、杨利君、合肥长丰县大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