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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阳慧亮、姚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慧亮,姚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慧亮,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被执行人姚文林,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欧阳慧亮与被执行人姚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文林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慧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姚文林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慧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姚文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94100元,执行到位4489元,剩余289611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欧阳慧亮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宝飞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