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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熊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潼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舒某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哨楼村往田家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田路5KM处时,因熊某未安全驾驶操作失误致车辆驶向公路左侧坎下,致使舒某受伤,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0时05分死亡。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熊某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3日,被告人熊某的母亲与被害人舒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代熊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426元,被害人舒某的近亲属对熊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熊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