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镝与张曼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特63号申请人:李镝,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长春市一汽解放公司铀尺中心工人,住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1区28栋2门504号。申请人李镝要求宣告张曼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曼莉,女,1938年5月13日生,汉族,长春市柴油机厂退休工人,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吉柴六区委西223组,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柴油机宿舍44栋51号。申请人李镝与被申请人张曼莉系母女关系。申请人李镝称:被申请人张曼莉为高龄老人,患老年痴呆症,表现为记忆丧失,记不清家里电话和家庭住址及不认识家人和朋友。语言能力减退,思维迟缓贫乏,不能与人交谈,行动不能自理。目前生活处于完全不能自理状态,社会功能己经丧失。现申请人李镝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曼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397)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正司鉴中心(2016)法精鉴字第F03105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曼莉患有阿尔茨海默氏病(老年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被申请人张曼莉之子李威、李实以及在征得申请人李镝的意见后,均同意由申请人李镝担任被申请人张曼莉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曼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镝为张曼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