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晋城市居然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与郭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居然之家商贸有限公司,郭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晋城市居然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XX街与白水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峰、陈海云,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贤,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海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贤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摊位用于经营“斯米克”瓷砖。2015年2月15日,被告由于资金问题向原告申请解除招商合同。经双方核算,被告经营期间共计欠原告顾客代垫款及租金等费用83702.65元。2015年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剩余49026.8元租金及其它费用2015年8月3日前偿还,但目前偿还顾客代垫款的期限已过,被告未偿还该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摊位用于经营“斯米克”瓷砖,租赁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解除招商合同。同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和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所欠晋城市居然之家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共计83702.65元,其中34675.85元为顾客代垫款,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49026.8元为租金等费用,于2015年8月3日前偿还。”以上事实有《居然之家招商合同》、(解除招商合同)申请、欠条、还款计划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有欠条及还款计划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现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市居然之家商贸有限公司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