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负责人陈圣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强,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华,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因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于2016年4月3日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并承担了诉讼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亦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