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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洪军、周沙沙与李强、柳艳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周沙沙,李强,柳艳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无业。申请执行人周沙沙,无业。被执行人李强,无业。被执行人柳艳伍,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洪军、周沙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柳艳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徐徐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部门无登记的房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现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在处置中的房产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徐徐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 通审判员 李玉宝���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有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