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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华与朱兴年、严德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朱兴年,严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962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朱兴年,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严德秀,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朱兴年、严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华于2016年4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朱兴年、严德秀所有的6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华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华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冻结、扣留被告朱兴年、严德秀所有的60万元的财产及其财产性收益;三、查封担保人XX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含山县昭关东路北侧(富泓商城)B2,4号楼幢9单元2层209-2至215号,4号楼幢9单元2层223-2至228号的房屋(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