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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金河丽城分理处与张峰、金鑫、姜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金河丽城分理处,住所地:黄岛区。负责人: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峰,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金鑫,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姜志伟,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金河丽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峰、金鑫、姜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封 伟 来源:百度搜索“”